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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正式发布,鼓励废电池回收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29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已经2019年8月27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

  附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

 

主任:何立峰

2019年10月30日
 

近日,国家发改委正式发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以下简称《指导目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同时废止。在最新发布的《指导目录》中,多项汽车相关产业被列入鼓励类别。

1.jpg新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正式发布,鼓励废电池回收利用(图2)

『《指导目录》部分截图』

例如在鼓励类的第十六条“汽车”领域,具体提到了汽车关键零部件、轻量化材料应用、车载充电机、汽车电子控制系统、智能汽车、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高效车用内燃机研发能力建设、智能汽车关键零部件及技术等方面。此外在“电力”类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被列入鼓励类,而在“新能源”类别,也提到了高效制氢、运氢及高密度储氢技术开发应用及设备制造、加氢站及车用清洁替代燃料加注站等。

此外,《指导目录》鼓励类第四十三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提到,鼓励废旧汽车、工程机械等废旧机电产品及零部件再利用、再制造,以及电动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等等。而在限制类第十一项“机械类”中提出,限制仓栅车、栏板车、自卸车和普通厢式车等普通运输类专用汽车和普通运输类挂车企业项目;三轮汽车和低速电动车;单缸柴油机制造项目。

今年4月份,为了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征求意见稿)》,其中在“汽车”类别就涉及到了与之相关的材料、零部件、配套设施等方面,现如今,这一《指导目录》正式对外发布。

一直以来,《指导目录》都是引导投资方向、政府管理投资项目,制定实施财税、信贷、土地、进出口等政策的重要依据,由鼓励、限制和淘汰三类组成。不属于以上三类,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为允许类,不列入《目录》。


电池回收、动力电池回收、废旧电池回收、梯次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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