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近日公开征求意见。
《条例(修订草案)》指出,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鼓励相关企业等合作共建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服务网点。
当前,动力电池回收面临着回收职责划分不明确的问题,厘清废旧电池回收主体责任对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意义重大。
据了解,早在2018年印发的《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中便提到,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动力蓄电池回收渠道,负责回收新能源汽车使用及报废后产生的废旧动力蓄电池。
2023年12月工信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指出,原则上汽车生产企业应承担装机的动力电池回收主体责任,电池生产企业承担直接销售至市场的动力电池回收责任。
两项规定均将汽车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并明确了具体职责划分,助于电池回收市场规范化运营和管理。
根据相关规定,当动力电池的容量低于初始容量的80%,便不再适用于电动汽车等高需求电池领域。
而自我国大力发展新能源汽车至今,已建成了产业链最全、规模最大的动力电池产业体系,动力电池退役市场规模庞大,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利用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